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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牟利86万,两嫌疑人被赣榆区检察院依法追捕
2018-02-09 15:30:00  来源:赣榆检察

  自“两个专项”活动开展以来,赣榆区检察院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领域犯罪案件。1月30日,赣榆区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提请我院审查逮捕,经过认真审查案卷,提审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详细分析案情,发现两名应提请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的同案犯。2月6日,我院依法对两名涉嫌非法采矿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追捕,严厉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非法采矿牟利86万,两嫌疑人被依法追捕

  2017年3月29日至5月11日,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李某某(已起诉)伙同杨某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海沙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航道清淤名义,多次在赣榆区海头镇东侧海域非法开采未经水洗海砂22944.15立方米,其中销赃得款865800余元人民币,且尚有744.15立方米海砂(经鉴定,合计价格为39440元人民币)因被查处未销售。

非法采矿牟利86万,两嫌疑人被依法追捕

  经审查,在非法采矿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直接指挥采砂,确定采砂地点,是船上控制者及直接指挥人员,并联系销赃负责记账;杨某某作为船长承包工程指挥工人干活,负责开船和打沙设备操作,并确定分配工人工资。他们二人对案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非法采矿罪的共犯。2月6日,我院依法向赣榆区公安局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建议该局将苏某某、杨某某二人提请我院审查逮捕。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