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赣榆区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不起诉处理
2018-04-13 18:17:00  来源:赣榆检察

  “感谢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我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以后我再也不冲动了,我是法盲,今后一定好好学习法律,再也不犯法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紧紧握住检察官的手,连声感谢。

     凃某的脸上也露出欣慰的笑容:我同意检察院对王某某不起诉的处理意见,他已经赔偿我的经济损失,我也原谅了他,此事就此了结了,毕竟大家都是本村的邻居,处理完就算了吧。

  案件情况 

  经查:2017年12月22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墩二村村南大堆坟地处,因凃某将其杨树折断一事与凃某发生争吵,后对凃某进行殴打,致使凃某右侧肋骨受伤。经法医鉴定,凃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件移送至赣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人认为双方系多年的街坊邻居,关系本来不错,因王某某一时冲动引起,并无持械,具备调解基础。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赔偿了凃某的损失。   

  检察官普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办理故意伤害(轻伤害)案件的实施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此,我院对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院故意伤害办案组将与本院建国调解室通力配合,形成多元化调解合力,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就案件赔偿达成协议,总结经验,分析新问题,积极探索对犯罪嫌疑人做相对不起诉等非刑罚化处理机制。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