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赣检诉量建〔2019〕198号
被告人陈业山、吉家玉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陈业山、吉家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陈业山、吉家玉是坦白。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业山、吉家玉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闻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