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曹凤英等人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一审宣判。
赣榆区法院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曹凤英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吴倩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卢青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闫朝云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韦春琴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董丽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庞作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张先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夏正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陈盘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王小方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于绪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徐允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陈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王济霞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