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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2018-2019年刑事申诉案件分析研判报告
2020-09-01 13:03: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随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部分检察职能的办案部门及权限出现了新的变化,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新的情况。其中,自2019年起,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权限从控申部门转由刑事检察部门办理。作为检察机关“案·件比”的组成部分,刑事申诉案件息诉率和纠正率不仅是司法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的重要体现,更是有效降低“案·件比”、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重要指标。为全面了解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质效,以及该项职能调整后的新情况、新变化,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对2018-2019年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分析研判。

  一、基本情况

  2018-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21件,其中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50件,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71件。审查结案72件、复查结案52件,2件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其余案件均作出维持原不起诉或判决的决定。

  (一)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呈现大幅上升趋势

  2018年共受理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15件,不起诉案件申诉率(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数/同期不起诉案件数)为4.49%;2019年受理35件,不起诉案件申诉率6.78%,同比分别上升133.33%和51%。相较之下,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数量和比例保持相对稳定态势,两年受理数分别为37件和34件,不服法院判决申诉率分别为0.89%、0.84%。

  (二)原案处理结果主要为存疑不诉和有罪判决

  刑事申诉案件中,不服存疑不起诉决定35件,占比70%;不服相对不起诉决定12件,占比24%;不服绝对不起诉决定3件,占比6%。不服法院判决有罪结果53件,占比74.65%;不服法院判决量刑期限的14件,占比19.72%;不服法院判决罪名认定的4件,占比5.63%。

  (三)办案效率明显提升

  2018年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中,截至目前已审查结案39件,复查结案20件,当年案件立案复查率为38.5%;已结案件平均办案时长为81.20天。2019年受理案件已审查结案33件,复查结案35件,当年案件立案复查率为50.7%;已结案件平均办案时长为65.20天,同比下降19.7%。

  (四)结案息诉率呈下降趋势

  2018年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复查结案63件,息诉8件,结案息诉率为12.7%。2019年审查、复查结案61件,息诉3件,结案息诉率4.9%,同比下降61.4%。从息诉案件类型来看,2018年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息诉3件,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息诉5件;2019年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息诉0件,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息诉3件。

  二、存在问题

  (一)原案办理释法说理工作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案结事了是检察机关办案质效的重要体现,也是办案人员综合素质的重要考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只注重案件实体办理的结果,而不重视案件办理的效果,尤其是对于被告人、被害人的不同意见,没有进行充分到位的释法说理,导致不起诉决定作出或者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处理结果而申诉甚至上访。经统计发现,刑检部门不起诉案件在向被不起诉人宣布时用时基本在10-15分钟,与刑事申诉案件初访接待时间(通常为30-60分钟)存在较大差距,而对被害人的告知更是只有一份送达回证,告知程序和文书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难以保证释法说理的成效。2019年不起诉案件大幅上升后,办案人员对于不起诉案件的释法说理没有同步跟进,造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申诉吉晏飞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办案人员认为保险法已经对隐瞒保险标的瑕疵的行为作出了惩罚性规定,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决定不作为刑事犯罪处理,但在答复被害单位时,却只告知“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没有将不起诉的原因进行详细地释明,导致被害单位逐级申诉到省检察院。

  (二)事实证据存疑始终是申诉案件争议的焦点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定罪标准,也是检察机关、法院进行案件定罪量刑判决的主要标尺。然而,对于缺乏法律专业理论的当事人来说,他们更多地从事实角度特别是己方所认知的事实角度来看待案件本身,并不理解司法机关“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刑法谦抑性”等办案理念,从而在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方面难以与办案人员形成共识。因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于存疑不起诉、被告人对于有罪判决的处理结果,有时会产生事实与证据之间的疑惑,进而怀疑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如谢在风申诉金首锋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办案人员认为被不起诉人在追逐被害人的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其使用了语言威胁、肢体接触等非法行为,故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但申诉人从朴素正义观的逻辑推理认为,如果被不起诉人没有语言威胁或肢体接触,被害人不可能逃跑导致失足溺水,因而层层申诉要求起诉并判决被不起诉人有罪。

  (三)申诉案件办理权限调整尚未取得预期效果

  刑事申诉检察职能设置的初衷,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对冤假错案进行及时纠偏,而2019年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权限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至刑事检察部门,有利于发挥刑检部门的办案优势,强化对办案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把控。然而从整体情况看,刑事申诉案件存在实体性办案错误的属于个案,绝大多数案件并不存在冤假错问题,更多地需要办案人员从情、理、法等角度,运用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方式引导申诉人理解法律、认可处理结果,从而达到息诉的效果。相较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刑检部门办案人员信访处理经验偏少,相对强于事实、证据判断而弱于说理劝导。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当刑事申诉检察职能调整后,案件办理的周期较往年缩减了约20%,认为可能存在问题进行立案复查的案件数同比也上升了12个百分点,案件办理力度和效率大幅提升。但案件结果改变方面并没有发生改观,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数同比净减2件,案件息诉率大幅下降,特别是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息诉率降至0,办案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刑事申诉案件的源头防控

  检察机关要以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为契机,充分发挥上级院刑事检察部门对下指导功能,通过个案引导、绩效考核等措施,探索运用申诉案件对原案办理、息诉率对申诉案件办理的结果倒逼机制,督促办案人员固强补弱,在办案过程中全面考虑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尽可能地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要严格把握不起诉的适用标准,尤其是对于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证据把控、相对不起诉案件的从轻量刑情节判断,应当结合其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刑事和解、退赃赔偿等多方面进行考虑,从而更加完善地做好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思想工作,降低刑事申诉案件的基数。

  (二)健全审查起诉环节的释法说理机制

  对于拟不起诉案件,以及存在信访、申诉风险的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健全完善释法说理机制,明确不起诉决定宣布、告知环节的释法说理流程,将作出决定的原因、理由、法律规定、司法原理、法制理念等详尽地向当事人阐明,力争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认可或接受。特别是对于事实、证据存疑的案件,必须要做好实质性地风险评估,切实向被害人方说明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法律适用的严格性,劝导当事人接受处理结果。必要时,刑检部门可以会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联合告知,综合运用检调对接、司法救助等手段,帮助被害人解决心理障碍或现实困难,提高其对办案结果和检察机关公信力的认可度,促成信访、申诉案件量的减少。

  (三)加强申诉案件办理环节的矛盾化解

  刑检部门办案人员在办理申诉案件时要及时更新办案理念、调整办案思路,摆脱就案论案意识的束缚,针对申诉原因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灵活办理。在法律层面上要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申诉案件在检察环节查处到位,发现案件质量问题或处理结果不当的要及时纠错。在情感层面上要多学习运用心理疏导知识和技巧,尽量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稳定当事人情绪,化解矛盾,不断提高息诉率。要释法层面上要懂得接待群众的艺术,以他们听得懂的语言和方式进行普法宣传,不断提升群众的法制认识水平,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申诉案件。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