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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酒后持刀伤人,醉汉寻衅滋事获刑一年半
2022-08-30 15:13: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喝酒本是消遣享受之事,但借酒消愁愁更愁,尤其是过了量,就有可能行为失控,做出让自己后悔莫及的事情。近日,赣榆区一男子酒后持刀追逐、恐吓他人,造成他人两处轻微伤,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获刑一年六个月。

  2022年1月11日下午,在家中饮酒的李某,想到其女友多年以前离家而心生不满,后携带尖刀至本村董某家中,在明知董某与此事无关的情况下,辱骂抓扯董某,并拿出事先准备的尖刀无故对躲至大街上的董某进行长达数百米的追逐。追逐中,李某被董某使用铁锹推倒,所持尖刀被董某与他人合力夺下,董某左手、头部两处在夺刀过程中受到轻微伤。经鉴定,李某系普通醉酒,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我就是喝多了拿刀吓唬吓唬他,怎么就成了故意杀人了?”在检察官提审期间,李某情绪激动地问道。5月7日,案件移送至赣榆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告知其案件的定性将根据相关的证据情况予以认定,而不是仅根据其口供。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在考虑到整个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作案时李某行为的程度,经院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将案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李某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定性与量刑建议表示接受,同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酒后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不能成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免责事由,酒后的“越界”行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不禁止公民饮酒,但酒后借着酒劲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失常失德,逞强好胜,侵犯他人或者公共利益,便可能触犯法律,涉嫌犯罪。

  编辑: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