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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三杯两盏淡酒,怎敌他取保再犯!
2023-08-29 11:29: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中国酒文化博大精深,朋友聚餐时更是喜欢借酒助兴,但是一旦逾越了法律的红线,“助兴”就会变成“扫兴”,面对法律时的侥幸心理更是不可取。近日,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一起取保候审期间再醉驾的刑事案件被依法判决。

  2023年2月的一天中午,吕某在朋友家喝酒,推杯换盏间两杯白酒一罐啤酒已下肚,饭局结束后便驾驶二轮踏板摩托车独自离去,行驶至海头大桥北侧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吕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应痛改前非的吕某竟不知悔改,2023年6月24日晚,正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吕某,又在女儿家喝了两杯白酒一瓶啤酒,酒足饭饱后在无证状态下驾驶无牌摩托车离去,结果在青口镇再次因醉驾被查。经鉴定,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吕某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故承办检察官依法对其提出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的量刑建议。诉至法院后,赣榆区人民法院采纳全部量刑建议,吕某认罪伏法。

  检察官说法: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吕某在明知已经犯罪的情况下,仍抱有侥幸心理,对公安机关的警示教育置若罔闻,二次醉驾,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作为公民,每个人都应当遵纪守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给社会带来的危险和造成的危害,自觉遵守法律,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深深扎根在心底,层层落实在生活,从源头上杜绝酒驾、醉驾的发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