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获一审判决,灌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2011年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使用铲车等工具,在赣榆区黑林汪子头村南河道南侧擅自采砂并销售牟利,开采建筑用砂16473.3立方米,开采风化砂4293.8立方米,合计价值人民币256389元。经查,其开采的范围共约36亩,其中农用地28.66亩,道路0.36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约6.98亩,并在河道内种植杨树二千余株。当地群众反映强烈。
赣榆区检察院针对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况,认真审查案卷材料,两次查看现场,向镇村负责人、村民了解相关情况,多次与侦查人员沟通意见,提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方案,督促公安机关对当地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暂扣的三轮车、铲车等作案工具依法扣押,进一步固定证据,确保犯罪分子得到依法惩治,确保国家资源和人民群众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群众之事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该案的办理充分展现了赣榆区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的系统观念和依法保护耕地红线的法治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