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赣榆区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融合法、理、情,积极运用有益经验,持续发力刑事和解工作,已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8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提升检察贡献度。
轻伤害案件大多由邻里、亲友矛盾纠纷激化产生,是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案件处理关乎群众切实利益。赣榆区检察院坚持司法为民理念,摒弃就案论案、机械办案做法,借鉴和发展“枫桥经验”,积极主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全力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认罚认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得到谅解、从宽处理,被害人得到赔偿,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升检察贡献度。
主动了解和解意愿,积极促成刑事和解。
受理案件后,员额检察官认真阅卷,梳理案情,充分听取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等各方意见,了解案件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基础。对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可以进行和解的案件范围,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如办理的宋某某故意伤害案件。了解之前双方当事人是朋友关系,建议宋某某提交《刑事和解申请书》及案件材料复印件移送“建国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王建国同志从维护朋友关系,建议双方换心换位思考,并分别进行释法说理。随后,双方当事人在“建国调解工作室”达成和解协议,宋某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依法决定不起诉,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检察机关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符合自愿性、合法性原则,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社会公德,且宋某某真诚悔罪。经过与其辩护人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该案犯罪情节轻微,宋某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宣布不起诉决定时,承办的员额检察官进一步对宋某某进行训诫,其表示吸取教训,遵纪守法。在回访中,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和被害人的关系已重归于好,二人能够和睦相处。
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过程中,赣榆区检察院以刑事和解为抓手,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主动作为,积极调解,把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在司法为民中体现司法温度,切实为民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