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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野兔千万不能再抓了!否则将负刑事责任
2021-05-13 10:43: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为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提升案件质效,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近日,赣榆区检察院依法对非法狩猎两只野兔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家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厉庄镇的徐某,是一位地地道道的老农民,秋季农忙过后闲来无事,就想着逮两只野兔改善一下伙食,于是找出之前购买的“电猫”和一些铁橛子、铁丝等在厉庄镇张赤涧村西北车赤涧水库东农田边摆好“八卦阵”,坐在旁边“守株待兔”。第二天清晨,发现有两个野兔自投罗网,正开心着准备回家时,被当地巡逻警察抓个正着。

  捕抓两只野兔就违法犯罪了吗?野兔是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明令禁止猎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根据《江苏省农林厅关于更换核发狩猎证的通知》(苏农林【1989】8号)规定,每年3月1日至11月20日为我省的禁猎期。本案中的徐老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电猫”狩猎野兔2只,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发现,徐老汉虽然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其家中有一位癫痫病儿子常年需要照顾,家庭非常困难。检察机关考虑到案件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徐老汉的特殊家庭情况,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承办检察官对其进行训诫、普法教育,徐老汉当场表示,以后再也不狩猎野兔了,看到村民逮野兔也会及时告知法律规定,进行制止。

  检察官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位公民的应尽义务。自《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实施后,在禁猎区打几只常见的鸟、抓几只青蛙,以及收购他人捕猎而来的野生动物就不再是小问题,有可能触及法律红线。

  编辑: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