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也是农历腊月二十六,在春节前上班的最后几天里,赣榆区检察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促使案件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
2021年11月3日4时许,犯罪嫌疑人邵某某驾驶重型特殊罐式货车沿204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赣榆区墩尚镇河疃村路段,与韩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追尾相撞,致使韩某某与其妻寇某某受伤,后寇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件移送赣榆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后,承办检察官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有和解的意愿,遂及时与本院刑事和解室对接,与调解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展开刑事和解工作。韩某某提出邵某某除车辆保险外,需一次性补偿10万元。但邵某某因家庭困难,难以支付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
针对民事补偿额度一时难以达成一致的问题,调解员进一步了解双方家庭情况,从法、理、情多角度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最终,韩某某考虑到邵某某家中确实存在的实际困难,同意作出让步,邵某某诚恳地向韩某某赔礼道歉,并当场支付全部补偿款,韩某某对邵某某的行为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让其能回家与家人一起过一个团圆的春节。被害人家属在节前顺利拿到民事赔偿款,也能一定程度地抚慰节日期间的精神伤害,收到了较好的办案效果。该案在春节即将到来之际的成功调解,不仅充分体现了检察官和调解员高效、便民的工作作风,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检察情怀,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