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重在提升自身能力水平,加大监督力度,实现有效监督。近年来,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检察初心 怀仁至善”理念,创新刑事和解“赣榆模式”,把检察和解模式延展到民事检察领域,坚持监督与息诉并重,监督与和解并举,高质效办理每一起民事监督案件,促使争议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今年以来化解息诉案件4件。
“检察官,我的案件被重复起诉,是否涉嫌虚假诉讼?”2023年6月7日,孟某某向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反映胡某某隐瞒曾起诉过的事实,让赣榆区人民法院在不知情情况下判决让其多承担了23000元中介费,申请对案件监督。检察机关经核实查明,胡某某委托孟某某为其办理出国劳务手续,支付中介费用80000元。孟某某将其中48000元交给山东泰安某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劳务信息公司)。后出国劳务未成,胡某某于2020年6月向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称肥城法院)起诉劳务信息公司,法院扣除已退还部分,判决公司承担返还23000元及利息,胡某某已向当地法院申请执行。2022年2月,胡某某向赣榆区人民法院起诉剩余中介费,未如实告知部分中介费用已由肥城法院判决,致使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中存在重复款项23000元。
检察机关联系胡某某,告知案件的交叉情况。胡某某称筹集的中介费中有50000元系贷款,现出国劳务未成,外地法院判决的执行款又未拿到,认为就应当由孟某某对他所有损失兜底。
“重复起诉部分是无法获得支持的。”检察官多次耐心与胡某某沟通,但其情绪非常激动,在外地打工拒绝调解。为了减少诉累,减轻当事人的损失,化解纠纷,检察官不远千里来到胡某某所在工地,详细说明案件的最终结果,又主动向肥城法院了解执行案件的进展程度。胡某某对检察官的耐心说法、用心办案深受感动,表示愿意和解。在检察官的调解下,胡某某与孟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签订的第二天,孟某某主动向法院执行局交纳了部分款项。
“民事检察和解是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解纷息诉机制,画好定纷止争同心圆,做好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的有益探索。”第五检察部主任柏岩表示,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将不断发展和创新枫桥经验,高质效办理每一起民事检察案件,在推动检察监督制度优势向纵深发展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