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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办事操作流程】检察院办理案件流程
2024-12-31 09:26: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检察院办理案件流程主要包括受理、审查、侦查、侦查终结以及起诉等环节。以下是详细流程:

  一、受理案件

  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分工执行。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迅速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二、审查与侦查

  1、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2、侦查过程中,检察院应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发现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应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侦查终结

  案件侦查终结后,检察院会出具侦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进行总结,并决定是否移送起诉。

  四、起诉

  1、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作出起诉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并移送案卷材料、证据。

  2、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如需补充核实,可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自行补充侦查。

  3、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院应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五、审查起诉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编辑: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