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母亲(61岁)是一名退休教师,五年前因患高血压等疾病身体比较弱一些。2018年5月,我从一同事口中听说某健身会所有针对老年人身体特点的健身服务,于是我交了2000元,与该会所订立两年期限的健身服务合同,约定由该会所提供适合我母亲身体条件的健身服务。2018年10月中旬,我母亲在健身会所和其他学员一起练习瑜伽时,瑜伽教练在纠正她的动作时,用左手扶着她的右手向下按压其右腿部时,突然出现一个声响,我母亲顿时感觉腿部不适。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疗10天后出院,共花费1.2万元。后经司法鉴定,我母亲因受伤致使右股骨下端骨折,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我们要求健身会所赔偿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但健身会所只同意赔偿2000元,认为伤害主要是我母亲年龄大、身体弱导致的。请问,像我母亲遇到的这种情况,年龄大身体弱教练指导时受伤就该本人多承担责任吗?
读者:肖程英
肖程英读者:
从来信介绍的情况看,健身会所关于学员年龄大、身体弱教练指导时受伤就该本人多承担责任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到健身会所接受健身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每一名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人身权利都有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要保障每一名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而不能因为消费者本身有特别情况,就失去该权利或者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就可以不顾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健身会所作为经营者有赔偿的责任。
从侵权的角度来看,你母亲受到了损害,健身会所的教练实施了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导致你母亲的损害,这种损害是健身会所应当注意到也可以注意到的,没有注意到即为有过错,健身会所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虽然健身学员年龄大身体弱以同样的方法和力度接受教练指导受伤的几率会大一些是不争的事实,但你母亲作为学员本身没有过错,因而其本人对这一损害不应承担责任。双方若不能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你们可向健身会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