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8日16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204国道柘汪收费站附近,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柘汪检查站民警与辅警徐某在开展日常工作时,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违章行为依法进行查纠记录,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拒不配合工作,反而驾驶机动车从徐某身后进行撞击,将徐某撞飞,致使其头部、右小腿受伤。
2023年2月27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审查逮捕,该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针对一线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的暴力刑事案件,情节恶劣,具有社会危险性,遂于2023年3月3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先行以妨害公务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为夯实证据基础,向公安机关发出继续侦查意见书,要求对相关证据进行进一步补充。
检察官提示:配合公安机关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