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欠条为啥会输了官司?你们检察机关可得好好帮我们监督监督。”赣榆区检察院在开展“检护民生”——《民法典》进社区活动时,申请人仲某拿着法院民事判决书和一张欠条,向检察官控诉。
检察机关查明:申请人仲某等人的亲属李某于2020年12月去世,生前曾与赵某、孙某合伙搞经营。赵某曾在2012年6月出具给李某一张20万元欠条。李某去世后,其亲属仲某等人持欠条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庭审中,赵某提供在2013年1至8月间曾3次转款给李某20万元银行回单,表明款项已还清,法院遂依据已有的证据判决驳回仲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如有其他纠纷可另案主张。判决生效后,仲某等人收集到李某生前与赵某曾有大量银行资金往来,即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间李某曾多次向赵某转款44万元,赵某也曾多次转款给李某45万元。
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对双方往来账目进行全面核查。经查:2013年1月至2019年4月间,李某与赵某之间通过银行转款、微信转账高达60余万元,双方相互转款数额基本同等。2018年之后,李某曾多次发信息向赵某催款偿还案外人利息,催款内容均未涉及20万元欠款。2020年李某患重病住院时,催款内容仍是兄弟帮忙弄点钱治疗等内容,未有提及欠款事项。本院核实合伙人孙某、赵某,孙某证实工程完工后由李某负责领款还账,具体偿还多少记不清。赵某称二人之间不存在欠款,只为记账需要写的,不然这么多年不可能不要。
检察机关通过核实证人、调取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短信催款记录等,可以证实欠条确系赵某出具给李某,但自2012年6月欠条形成之后,在近7年时间里,李某与赵某曾相互通过银行、微信等形式转过大量现金,双方转款数额大致相当。在此期间,李某对赵某欠其20万元未有催款、抵扣、提起诉讼等。结合工程完工由李某负责领款还账等事实,检察机关认为,欠条虽然客观存在,但仲某等人未能陈述清楚欠条形成的原因且李某并未明确对该欠条要求偿还,故该欠条载明的款项形成事实存疑,该款是否需要清偿、是否已被清偿存疑。本案监督依据不足,经向申请人仲某释明,其认识到只是在家中发现欠条,确实对于欠条的内幕不了解,遂认同检察机关提出的矛盾点,主动撤回监督申请,不再就案件提起诉讼或者监督。
【检察官提醒】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职能。本案中,不能仅仅依据一张借据、收条、欠条就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及借贷内容,还应从欠条的内容形式、欠款金额、交付方式、交易习惯、财产变动情况等,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相关证据的真实性能否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在此也提醒大家,要有证据意识,偿还完债务后要收回欠条并及时销毁,避免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