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赣检诉量建〔2019〕379号
被告人张富强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富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富强是坦白;
2.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张富强有前科。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富强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恩斯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