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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新、万欢欢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2020-09-10 17:04: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赣检民行民公告〔2020〕1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刘新、万欢欢、张雯雯、张敬敬、杨子、邵惠、王雅兰、胡矩云、潘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破坏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宁海路11号

  联系电话:05188628962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7日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