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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为提车找人顶包,触刑法四人受罚
2020-06-23 09:43: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都说“一人做事一人当”,但偏偏有人愿意替人承担责任,近日,赣榆四男子就因这“好心”将自己送到了被告席。

  深夜闯卡,“李代桃僵”担责任

  2019年1月22日凌晨4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204国道柘汪收费站,乔某驾驶大货车,在经过204国道柘汪收费站时未停车缴费,驾车强行闯卡,将204国道柘汪收费站的阻车器撞坏并逃离现场。

  2019年1月23日,该货车车主申某在明知司机乔某人在山东并以家中有事不便前来处理该事故的情况下,为了能够尽快将货车提出,在被告人徐某的提议,申某找到了同是货车车主的张某,想让张某帮忙介绍一名会开大货车的司机来顶替乔某。张某答应之后,便找到了驾驶员孙某,后经协商,最终孙某以7000元人民币的价格答应顶替申某的司机乔某到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派出所处理闯卡将阻车器撞坏的事情。

  车内合谋,精心策划去“自首”

  2019年1月25日10时许,孙某、申某、张某、徐某四人在张某车内合谋,徐某因看过闯卡的监控视频,便向孙某详细介绍乔某闯卡的过程,申某则向孙某介绍闯卡货车的主要特征。之后孙某便到柘汪派出所投案,并谎称其是22日凌晨涉事车辆驾驶员。同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以孙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并对孙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民警生疑,四人落网被判刑

  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过程中发现,孙某的走路姿势与监控录像中存在差异,后电话通知孙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经讯问,孙某交代其与申某、张某、徐某三人合谋顶包的事实。后申某、张某、徐某三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申某、张某、徐某犯包庇罪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四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量刑建议,以上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四名被告也未表示上诉。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孙某、申某、张某、徐某四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为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向侦查机关作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已构成包庇罪,且该四人事前同谋,系共同犯罪。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