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规范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拟选任听证员30名。
一、选任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指引》(指引)的规定,听证员人选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特约监督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志愿者及公益组织、行业协会中选任产生。
二、选任条件
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三)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四)听证员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辖区行政区域内;
(五)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
1.被选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听证义务,保守秘密,秉公判断,不得徇私枉法。
四、履职保障
本院根据相关规定,为听证员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履行听证职责。
五、听证员任职期限
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一般每三年集中选聘、调整一次。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核实出库。
六、选任步骤
(一)选任名额。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拟选任听证员30名。
(二)发布公告。在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为5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算。
(三)组织报名。报名地点:赣榆区人民检察院12309大厅,接受本辖区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报名时间:2023年3月7日至3月13日。
(四)资格审查。各级检察机关要对推荐和自荐人选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听证员候选人,严格选任条件,确保优化听证员结构,总体上要充分体现听证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听证员选任工作应当注重吸收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入库。
(五)组织考察。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按照选任条件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审查通过的人员组织考察,发现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资格。
(六)拟任公示。拟任听证员人选应向社会公示。通过本院微信公众号或线下公示栏公示等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应取消其选任资格。
(七)选任公布。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需提供近期两寸彩色证件照2张、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正式选聘入库。
注:自荐报名或组织推荐表于2023年3月13日前书面送至赣榆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二楼202房间。
联系人:庄建晓
电话:0518-80276691
2023年3月6日
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附件1:赣榆区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自荐报名表
附件2:赣榆区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组织推荐表
(识别下方二维码下载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