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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十次进宫不悔改,再行盗窃获重判!
2018-09-05 09:30:00  来源:赣榆检察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采取溜门、翻墙入户的手段先后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作案10起,盗窃现金人民币21200元;窃得手表、衣服、各类首饰等物品,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7759元,被盗财物合计68959元。

  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6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8月4日刑满释放。

检察官提醒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对于盗窃的行为并不都可以立案处理的,因为盗窃罪有一定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具体如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