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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直接身体接触猥亵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2018-11-28 09:49: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该批指导案例中骆某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3号),进一步明确了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近日,连云港市赣榆区院也办理了一起类似的猥亵儿童案件。

  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多次向小红(化名,系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发送淫秽图片、视频,教唆小红做出淫秽动作并拍摄视频供其观看。

  公诉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格权和身心健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被告人张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张某某猥亵儿童案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态度和决心。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未成年人,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文明、安全地使用网络通信工具,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