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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故事】未成年人考察帮教“苏鲁检察一体化”
2019-06-28 17:20: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我们家孩子现在踏踏实实工作,不再惹事了,工作赚的钱都知道补贴家里,比以前孝顺多了。”近日,吴某某、张某某父母向连云港赣榆区检察院检察四部检察官报告喜讯。听到这个消息,检察官会心一笑。

  2018年春节期间,16岁的吴某某、17岁的张某某被另一未成年人杨某某纠集,共十余人至赣榆区沙河镇帮助杨某某父亲索要债务,并发生斗殴行为,致两名受害人轻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案发后,吴某某、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人表示自己因一时冲动打人,并先后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表示认罪悔罪。

  赣榆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张某某参与斗殴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因吴某某、张某某作案时尚未成年,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着“不抛弃,不放弃”的原则,未检部门积极对吴某某、张某某进行教育矫正。赣榆区检察院决定对吴某某、张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8个月。

  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吴某某、张某某为山东临沭县人,每月至赣榆区开展各项帮教活动、公益劳动较为不便,该院采取人性化帮教举措,利用苏鲁跨省域边界检务合作平台,积极与山东省临沭县检察院协调,发送《异地协作委托函》,排除地域障碍,委托临沭县检察院对吴某某、张某某开展为期八个月的考察帮教,对其开展“一对一”谈话、教育,组织公益劳动等。

  帮教期间,两地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所在的村委会、上班的公司共同组成考察帮教小组,开展不定期电话回访和每月一次的定期家访,了解其工作、生活动态,指导开展亲职教育,帮助未成年人认清行为性质,真诚悔过,提高思想矫正、行为纠偏的帮教效果。

  8个月后,吴某某、张某某的考察期结束,根据临沭县检察院发来的监督考察报告,吴某某、张某某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遵守各项规定,表现良好,没有再犯新罪。今年5月20日,赣榆区检察院决定对吴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保护是最好的预防”,赣榆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车莲珠说。近年来,该院始终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念好“惩、防、教、治、责”五字诀,在履行司法保护的同时,坚持宽容不纵容的未成年人司法办案理念,积极探索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社会化、网格化帮教,主动与兄弟检察院沟通,形成未检工作合力,筑牢苏鲁边界未成年人预防帮教屏障。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