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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刑事和解,不起诉!
2020-06-08 16:37: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挽救了我也拯救了我的家庭,谢谢检察官同志。”当听到承办检察官对自己故意伤害案决定不起诉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激动地说。被害人刘某也表示“这次件事我也有不对的地方,我同意检察机关对宋某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我们还是好同事好朋友。”

  2019年12月,宋某与刘某因工作排班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引发互殴,造成刘某鼻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8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后,承办人检察官认为,该案是一起同事间因工作引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轻微刑事和解机制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经走访二人所在的赣榆区某炼钢公司,了解到宋某与刘某在同一部门工作,宋某平时工作认真,与同事关系良好,还多次评为公司的先进员工。这次事件也是因一时冲动而造成初犯偶犯,而且宋某父母年事已高,妻子无业在家,两个孩子还在上学,一家人只有宋某一人工作。根据该公司规定,如果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就会被解聘,现处于疫情防控期间,工作非常难找,如果宋某被解聘对于其自身与家庭都无异于雪上加霜。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承办检察官找到宋、刘二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对二人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宋某向刘某进行了经济赔偿,获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案经提交本院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后,参会检察官均发表了自己对该案的观点,最终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故出现了上述一幕。

  检察官提醒:《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