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侵害,帮助经营者筑牢保护未成年人意识,1月9日,赣榆区检察院联合区烟草专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口镇中小学校园周边商铺烟草制品销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扎牢未成年人“禁烟保护圈”。
专项活动小组走进实验小学、黄海路小学、实验中学等周边50余家烟草制品销售商铺,重点针对是否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警示标语、是否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和查看,确保不遗漏任何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检察官向商铺经营者发放宣传资料,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商铺合法经营,自觉抵制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此次活动,不仅彰显了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也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规范经营意识和法律意识,规范了校园周边商户的经营行为。
下一步,赣榆区检察院将持续强化后续监管,协同区烟草专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家单位,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侵害专项活动,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周边违规销售烟草行为的整治力度,让未成年人远离烟草侵蚀,守护校园周边“无烟环境”。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证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2018年第26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2019年第1号),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