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赣检诉量建〔2019〕247号
被告人宋继连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宋继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宋继连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宋继连在有期徒刑二至三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利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