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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书】李新海、李宝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量刑建议书
2019-09-05 10:44: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赣检诉量建〔2019〕299号

  被告人李新海、李宝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新海、李宝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新海坦白。被告人李宝来自首、从犯。

  因被告人李新海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李宝来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新海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判处被告人李宝来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振中

2019年8月1日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