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赣检诉量建〔2019〕269号
被告人王志刚、王记春、郑龚辉、丁海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王志刚、王记春、郑龚辉、丁海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犯罪嫌疑人王志刚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王记春、郑龚辉、丁海祥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王志刚有前科劣迹。
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自首。
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记春、郑龚辉、丁海祥是从犯。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王志刚在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对郑龚辉、丁海祥、王记春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
检察员:宋振中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