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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 关于《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17-12-14 15:19:00  来源:

主持人: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就大家关注的《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为大家做专题解读,相关问题将由赣榆区检察院控申科科长刘希广同志解答。 

记者:刘主任您好!关于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控告、举报、申诉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赣榆区检察院也做了相关工作,能否将这一政策为大家解读一下? 

刘希广:记者同志您好!为了明确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来信、来访,我院根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也制定了相关细则。 

记者:能否将这一细则为大家解读一下,譬如什么叫首办责任制? 

    刘希广:首办责任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记者:信访事项是否也要细分,进行不同的处理呢? 

刘希广:是的,我们根据不同的信访事项,分别移送不同的部门处理。例如移送院办公室处理的信访事项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有关提案、议案、建议和批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转交的具体案件。 

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处理的事项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 

(二)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请求追捕犯罪嫌疑人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或者没有逮捕必要为由作出的不批捕逮捕决定或者不予逮捕决定的; 

(四)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或者立案决定,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五)认为本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确有错误的; 

   (六)对本院正在提起公诉的案件,请求追诉犯罪嫌疑人的; 

    (七)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请求抗诉的; 

    (八)依据本部门职责和案件管辖范围造成的其他来信、来访。 

此外,还有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处理以及移送监察部门处理的事项等。 

记者:那有哪些信访事项是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处理的呢? 

刘希广:下列事项是由控告申诉部门处理: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的; 

    (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 

    (三)请求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刑事赔偿的; 

(四)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救助申请的。 

记者:首办责任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没有时间限制呢?流程上有何要求? 

刘希广:应在收到控告、申诉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控告申诉部门,三个月内回复办理结果。逾期未能回复办理结果的,应说明理由,并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回复期限,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申诉,附《控告、举报、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对移送、办理、回复等各个环节按顺序逐项填写,实行全程跟踪,做到去向分明,责任明确。 

主持人:感谢刘主任为大家的耐心解答,相信大家对这一细则有了初步的认识。在这里我们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按照程序办事,合理合法表达诉求,相信检察院能够给予大家公平公正的答复和处理结果。 

     

  

  编辑:柴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