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召开网络新闻发布会,通报内外协作以案促治推动“四号检察建议”落细落深。
为推进落实高检院《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四号检察建议”,赣榆区检察院以办案为抓手,聚力内部协作和外部联合,加强窨井盖管理,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安全治理,持续推进“四号检察建议”落细落深。
一、加强部门协作,构建治理合力。赣榆区检察院组织重罪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组成员专题座谈,共同学习研讨《意见》和“四号检察建议”,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及建议内容。要求重罪检察部门在办理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中要仔细分析案情,根据司法解释的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定性。同时对发现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民事或者行政行为,积极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接。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也要及时移送相关线索。
二、立足办案根本,履行检察职责。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赣榆区青口镇某路段,接连发生雨水井盖(“雨篦子”或“井篦”)被盗事件,被盗现场共有52块雨水井盖失窃。赣榆区公安局接警后邀请本院提前介入。本院重罪检察部门人员提前介入该案,了解到被告人宋某在最后一次盗窃时,在现场被抓获,现场扣押了被盗雨水井盖3块,铁锤一把,电动三轮车一辆。通过走访现场、查看监控视频,听取案情,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列举三点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一是查清井盖与雨水井盖的区别。公安机关经查证了解到井盖基本都是在路中,连通主要管道,比较深,深度在2米左右,直径在60-70厘米。雨水井盖(井篦)一般在道路两边收集雨水,最深1.5米,通常70至80厘米深度。被盗雨水井盖的深度在1米左右。二是查证现场,对案件准确定性。针对被告人宋某作案次数、被盗井盖的位置、人流量等方面要求公安查证。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至现场勘查,查清被盗井盖所处位置,丈量水井深度,询问相关管理人员,认定被告人宋某多次盗窃的雨水井盖,部分井盖位于非机动车道靠两边的路牙上,被盗路段属于本区新建的商场附近,大多数的道路刚投入使用,加上疫情期间人员往来不多,水井较浅,危险程度不高,也达不到足以使车辆倾覆、人员伤亡的程度,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求,建议公安机关对该案以盗窃罪立案。三是积极延伸办案触角。在提前介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查清是否有其他路段被盗的情况存在,查清盗窃井盖的去向,是否存在明知是被盗物品而予以收赃、购赃的人员或者团伙,是否存在专门收赃的“黑色产业链”,查清收赃人员是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深入走访调研,了解全区井盖现状。为推动“四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2020年1月15日,赣榆区检察院分管领导带领重罪检察部门干警前往区住建局送达“四号检察建议”,开展走访调研。全面听取了住建局关于全区窨井盖建设管理的情况介绍,了解到全区各类别窨井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管线单位对窨井安全问题重视不够,日常巡查、维护不到位,破损、缺失井盖不能及时更换安装;二是部分井盖标识不清、无法辨别权属单位,巡查发现问题后无责任单位认领,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消除;三是窨井施工存在质量问题,部分井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不具有防盗窃、防坠落等功能,井盖与路面、人行道存在高差,造成路面不平整;四是供电、电信等管线单位在管线施工维护时,现场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完成后井盖没有及时回位,存在较大隐患;五是位于绿化带内的窨井比较隐蔽,产权单位疏于巡查,井盖缺失极易造成坠井等安全事故发生。
四、强化外部联动,推进井盖治理。通过走访调研,针对本区窨井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赣榆区检察院提出了如下建议:一、建议组织市政园林部门对分布在道路、绿化带内的窨井盖开展常态化巡查;二、督促管线单位切实做好窨井盖修复、更换、加固等工作;三、组织管线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四、要求管线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施工,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井盖;五、对于隐蔽场所的窨井,产权单位要严格巡查,一旦出现问题,要严格处罚。
赣榆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通过对本区道路检查,发现某镇的部分道路的窨井盖存在安全隐患问题,2021年1月29日向该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路面破损的窨井盖进行更换维修,保证路面的通畅与安全,并建议对辖区内的窨井开展巡查工作,从而在节前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脚底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