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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冲动到冲突 和解致和谐
2020-06-28 17:37: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非常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吸取教训,牢记和气生财,遇事不再冲动。” 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董某某激动地说。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和其父母、哥哥全家一起靠赶集摆摊为生。2019年4月的一天,董某某哥哥在一饭店门口设置摊位做生意,后其哥哥因为摊位摆放问题与饭店老板张某某发生口角,董某某见状上前理论,后在推搡中矛盾不断升级。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冲动下将拳头挥向被害人张某某面部,致使被害人张某某左上第一牙及右上第一牙根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该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矛盾,如果简单、机械办案,容易加深双方矛盾,增加社会不和谐因素。该案涉案人员董某某是家里的顶梁柱,靠着赶集摆摊糊口,如果案件调解不成,董某某将面临牢狱之灾,这对小小的家庭造成不小的影响,被害人张某某也因医疗费用问题一直未能进行及时治疗。

  为此,承办检察官制定详细调解方案。首先,承办检察官对法律法规、刑事和解原则、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释疑,消除了当事人的疑虑。其次,从常理常情、民风民俗等方面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客观评价,使当事人认识到自身错误。最后,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由最初的情绪激动变为冷静磋商,在赣榆区检察院“建国调解工作室”签订了调解协议,董某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道歉,双方握手言和。

  经审查,虽然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赣榆区检察院于2020年6月18日依法对董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宣布不起诉决定时,承办检察官再次对其进行法治教育,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悔恨不已。

  赣榆区检察院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始终坚持刑事和解优先原则,不断丰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检察智慧深入融入社会治理,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官提醒:当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一定要冷静平和处理,遵纪守法,切不可冲动行事。从冲突到冲动,不但自己要受到法律制裁,也对他人的身心造成伤害。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