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此次犯罪行为非常后悔,深刻认识到了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一定接受教育,改过自新。在公开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宋某某、韦某某当场悔过,并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绝不再犯。
2019年5月1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宋某某、韦某某因琐事与徐某发生纠纷,后对徐某拳打脚踢,致使徐某面部、左侧第6、7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赣榆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真阅卷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宋某某、韦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主动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刑事和解的基础。在该院建国调解室的积极调解下,三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徐某的谅解。
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增强办案综合效果,9月11日,赣榆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进一步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值班律师意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听证人员介绍了蒋某某、宋某某、韦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基本情况以及法律适用、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并结合蒋某某、宋某某、韦某某认罪认罚态度、积极赔礼道歉,与被害人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徐某的谅解等情节和社会调查结果,提出拟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处理意见。
与会听证人员就案件发生起因、为何认定自首等存在的疑问进行提问,侦查人员和案件承办员额检察官就上述问题一一进行说明。与会听证人员在充分了解案件和犯罪嫌疑人情况后,积极发表意见,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宋某某、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均无前科劣迹,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徐某谅解,有悔罪表现,同意检察机关对蒋某某、宋某某、韦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此次听证会赣榆区检察院严格按照《江苏省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运用不起诉权,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很好的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此次听证会让我真正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新理念,这样的办案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更有利于彰显司法正义和人文关怀。”参与听证的人民监督员韦余明给予高度评价。
“我们将进一步深入开展公开审查听证工作,主动将检察权力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赣榆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车莲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