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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莫名其妙背负7万债务,银行卡也被冻结,再审检察建议监督解冻
2020-09-07 09:50: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检察官,我都离家七年了,却说我最近借款,又接受了法院调解,银行卡也莫名其妙被冻结了,我请求检察机关帮我查清这个案子”。一位来自湖南的申请人李某向赣榆区检察院接待检察官诉说。

  受理该起监督案件后,检察官针对民事调解书李某的签名展开调查核实。通过调取卷宗、查询公安户口信息、询问当事人,终于查清了事情原委。原来,李某系湖南人,2010年与江苏赣榆的张某结为夫妻,后因感情不和,李某于2013年离家一直未回。2016年张某与一安徽籍郑某相识并同居生活。2018年8月,张某向郭某借款75000元,郭某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张某无奈,提供其与李某的结婚证,并让郑某持李某留下的身份证自称是李某,在借条签上李某之名。后因未能还款,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李某偿还借款。2018年 12月 18日,张某、郑某 (以李某身份 )到庭,在法院主持下调解,同意偿还郭某借款75000元及利息。郑某以李某身份在调解协议书及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名。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冻结李某帐户。李某到银行、法院查询方知其被冒名签字借款、冒名调解,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查明整个案情后,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李某未有借款、未参与法院调解,调解内容非其本人意思表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同时张某、郑某冒用他人姓名,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出具调解书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依法监督,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该案进行再审。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在案件办理中,张某、郑某主动悔过认错,积极与郭某和解,还清所欠债务。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张某、郑某为了达到借款目的,冒用他人信息签名借款,其冒用签名实施的相关社会活动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该行为损害他人利益,还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检察官提醒,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公民身份的证明文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防止被他人冒用身份偷梁换柱,造成名誉和财产损失。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