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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数额特别巨大!三“保险柜大盗”被判刑
2021-02-09 17:42: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我知道被害人家里有钱,但我没想到会有那么多现金,我现在很后悔,分的钱也全部都退赔了,希望能够对我从宽处理。”相某在赣榆区看守所里悔恨得对检察官说。2021年2月5日,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数额特别巨大的入户盗窃案3名被告人一审宣判。

好心借钱,不料确是引狼入室

  2020年5月初,相某应其表哥陈某的要求,到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孟某家中拿14万块钱用,在这过程中相某发现孟某家中的保险柜内应该存有大量现金,就趁机用手机将孟某家中院落相关情况拍照留存。几天后,相某碰到之前刚刚因为盗窃刑满释放出狱的张某,便向张某透露了孟某家的情况,两人一拍即合,共同谋划去孟某家中实施盗窃。2020年6月6日16时许,由熟悉情况的相某带领张某到孟某家附近踩点,以确定附近监控情况。之后,为了保险起见,被告人张某又让相某给他找了一辆电动车,张某独自骑电动车再次到孟某家附近踩点,最终确定盗窃计划以及盗窃后的逃跑路线。

躲避侦查,精心谋划盗窃路线

  在张某联系相某准备去实施盗窃时,相某提出自己与孟某熟悉不能去,怕被认出。后张某又联系了自己的好友刘某,共同到孟某家实施盗窃。2020年6月22日21时许,张某、刘某驾驶事先停放在其朋友家中的二轮铃木弯梁摩托车,为躲避沿途监控摄像头,从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出发,绕道山东省临沭县、江苏省东海县于次日凌晨到达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孟某家附近。张某先将孟某家监控电源断掉后,撬窗并在刘某的帮助下独自进入被害人孟某家中,用撬棍等工具将保险柜撬开,窃得现金人民币1580700元、黄金手链1条、金砖2块,银手镯1个,黄金耳丝1对,并分多次从窗户递给在窗外等候的刘某,由刘某装进背包以及蛇皮口袋。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26214元,金砖2块价值人民币16760元,银手镯1个价值人民币262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3236元。合计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623936元。被告人张某将所盗财物分给相某人民币270000元,刘某102400元。刘某分赃前捡到张某盗窃财物中掉落的人民币107000元并占为己有。

(图为被扣押的部分现金)

法网恢恢,保险柜大盗被判刑

  该案系连云港市赣榆区单笔数额最大的入户盗窃案件,案发后社会影响广泛。2020年10月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承办人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犯意是由相某提起,犯罪对象的选择、被害人家附近踩点也是由相某负责,而犯罪工具则是由张某与刘某负责。在实施阶段,虽然具体的盗窃行为是由张某、刘某共同实施,但刘某仅在张某翻窗入户时以及事后装钱时提供一定的帮助。盗窃行为完成之后,由张某负责处理作案工具和具体分赃。因此,可以认定张某等三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而刘某、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后者免除处罚。同时,由于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遂建议法院应当依法对张某从重处罚;刘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张某等三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理;由于被盗财物大部分已被追回,张某等三人亲属分别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20年11月6日,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对张某等三人盗窃案依法提起公诉。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张某,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从犯相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从犯刘某,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检察官说法:本案中,张某等三人相互配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现金、黄金首饰等合计人民币1623936元,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刘某、相某在共同犯罪作为从犯,可以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其宣告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刘某、相某作用相当,但刘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故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检察官同时提醒,在监控基本无死角的当下,任何采取侥幸心理,实施“精密部署”的盗窃行为,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