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9日,赣榆区检察院经多次组织调解,促使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20年10月2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某驾校内,因刘某某负责施工的混凝土地坪存在质量问题发生口角,后在厮打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刘某某左眼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1年1月19日,刘波检察长轮案受理该起故意伤害案件,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且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遂将该案移送院刑事和解室办理。
调解员王建国经了解得知,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但此前王某某因施工质量问题向法院起诉等因素,在赔偿数额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经多次调解双方仍各不相让。
面对春节假期过后案件即将到期的情形,刘波检察长认为,双方当事人此前有生意上的合作关系,平时二人关系尚好,存在一定的和解的基础,只要和解有一线希望,就要做百分之百的努力调解。刘波检察长遂即与调解员王建国对案件作了进一步分析、梳理,调整了调解方案。2月19日,经刘波检察长和调解员王建国再次耐心细致的工作,被害人刘某某同意作出让步,对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双方最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对承办案件的刘波检察长和调解员王建国所作的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表示感谢。
同日,该院对王某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