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至善论坛丨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刑事和解的实践
2023-06-14 15:10: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编者按:我院臧明宏、贾为芳撰写的《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刑事和解的实践》一文在江苏法治报刊发。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弘扬和传承。

坚持以和为贵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

  刑事和解是新形势下符合能动司法的制度选择,传承和诠释了德法共治、以和为贵的传统法律文化。近年来,检察机关用足用好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和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司法制度,尽量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这对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预防行为人再次犯罪具有现实意义,是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固本之策”。检察机关能动履职,让当事人在感受公平正义的同时,还感受到法律的温度,真正实现司法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

贯穿古代刑事诉讼“合和”价值导向

  我国自古以来都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和为贵、无诉、息诉、合和等理念,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自古就一直重视民间调解,对于一些“民间细事”尽量避开“对簿公堂”,将纠纷交由乡里或宗族调和解决。不轻易就纠纷进行审判,而用教育、说劝的方法使当事人对自己原来的主张进行反思,最终使当事人相互和解。古代促成双方和解主要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贯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价值导向的“和为贵”和“无讼”,反映了“体恤民情”之意。同时也通过促成纠纷双方和解,实现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

创新传统法律文化“天人和谐”理念

  “天人和谐”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和终极理想。检察机关肩负法律监督职能,必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适用和解制度,将检察智慧深度融入社会治理实践中。

  针对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交通肇事等案件,检察机关倘若机械地适用法律,不但起不到解决纠纷的目的,甚至可能激化矛盾。因此,应综合采取多种方式,运用检察智慧开展刑事和解,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

彰显民为邦本、务在宽减的核心思想

  民本思想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体现出浓厚的人本主义执政观,决定了恤刑慎罚的观念和做法。

  在刑事和解实践中,以“如我在诉”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从人民群众的角度和感受去思考问题、办理案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编辑: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