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榆区检察院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举行公开听证会,会议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律师共十余人参加。
首先由控申科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2014年3至7月,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会计蔡某某,伙同郑某某、林某某以收购废钢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人民币938943.46元,后由蔡某某在税务机关认定抵扣增值进项税额。2016年7月11日,赣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表示不上诉。然而,当得知同案犯林某某、郑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均被判处缓刑时,蔡某某及其家人对法院的判决产生了疑惑和不满,3月7日蔡某某的父亲向赣榆区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
赣榆区院控申科办案人员经调查发现,该案三名被告人量刑情节没有明显不同,之所以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是因为201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发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数额标准确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同样的犯罪数额,后判决的林某某、郑某某案件属于“数额较大”,而蔡某某案件判决时却属于“数额巨大”,量刑明显畸重。由于该案可能改判为缓刑,为尽量减少蔡晓明的入狱时间,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赣榆区院决定快办快结,仅用一周的时间便复查结案,并专门召开检委会研究讨论,决定向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8月25日,赣榆区人民法院决定再审,11月17日作出再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再审意见和量刑建议,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与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表示:赣榆区人民法院再审后对检察建议全部采纳,依法作出再审改判。截至目前,蔡某某服判未上诉。这些都表明检察机关的监督有效,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该起案件是今年以来全市首例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获改判的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赣榆区检察院加大检务公开力度,通过听证会的方式拓展公开的渠道,有效提高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