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成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组成。由检察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必要时,由检察长委托一名副检察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会议可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检察长确定并提起。各部门认为需要向检察长办公会议汇报或需要提交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分管检察长提出,经分管检察长审查,提请检察长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
第三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主要内容:
1.研究处理本院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听取有关部门就业务工作或上级条线会议精神所作的汇报,研究决定本院应采取的措施、方法;
3.初步研究各类会议的召开以及通过会议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决定是否提交党组或检委会讨论;
4.初步讨论审定本院就有关工作制定的规章制度及下发、上报的重要文件,决定是否提交党组或检察委员会讨论;
5.决定召开院务会议,并确定应交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6.讨论需要检察长、副检察长出面协调的问题;
7.讨论决定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提交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根据需要,经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办公会议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所作的重要决定,编发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或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后,相关领导及部门应认真落实执行。
第六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七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