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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聘用制人员管理的意见
2019-09-03 17:34: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聘用制人员管理,保障检察机关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人员聘用】 聘用制人员系经本院招聘、劳务派遣等形式,实行统一管理不占编制的全日制用工人员。聘用人员应以岗位确需为原则,从严掌握人数。招聘工作应严格按本地主管部门和本院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新聘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应载明对聘用制人员的素质要求和遵章守纪要求,并实行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有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应解除合同。

  第三条【职责要求】 聘用制人员按其从事岗位,分为文职员、计算机技术人员、司法警察辅助人员、驾驶员、食堂工作人员、会计、新媒体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涉及机要保密等工作岗位的,按保密规定不得由聘用制人员担任。制定聘用制人员基本职责要求,并针对不同岗位聘用制人员进一步明确其具体职责要求。聘用制人员入岗前,应向其告知各项职责要求及违反的后果,并组织其签署承诺书。

  第四条【日常管理】 用人部门应切实做好聘用制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聘用制人员日常考勤、平时考核的检查、责任追究等机制,将聘用制人员管理融入到部门管理工作中抓实抓好。用人部门应严格落实“检家”共建方针,与聘用制人员家属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对聘用制人员8小时之外管理工作。用人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聘用制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教育培训】 用人部门应切实抓好聘用制人员日常学习教育培训工作,除组织聘用制人员认真参加全院和部门学习教育培训活动外,还应针对聘用制人员岗位特点、职责要求等开展专门专题教育培训。政工部门应适时组织全院性的聘用制人员专门专题教育培训,开展的专门专题教育培训中应包含定期的制度宣讲内容。

  第六条【信息管理】 用人部门应及时将聘用制人员情况提供给政工部门,由政工部门建立聘用制人员信息库并及时更新。政工部门应及时将聘用制人员最新信息报市院备案,并在每年年底向市院报送全部聘用制人员信息。

  第七条【激励关心】 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聘用制人员工作成绩及时表扬表彰,对其一般性工作失误及苗头性倾向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建立结对共建机制,由用人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分工与聘用制人员结对共建,既把党组关心关爱暖心措施及时传达到位,又加强针对性思想教育引导,共同守护好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建立工资增长机制,根据聘用制人员工作能力、实绩、年限及考核结果,按规定及时调整工资;积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及时了解和解决聘用制人员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上的问题和困难;把聘用制人员吸纳为工会会员,使其充分享受相关待遇;安排聘用制人员与正式干警一起参与集体活动,并将聘用制人员中的党员纳入党支部统一开展组织生活,使其不断增强归属感、尊荣感。

  第八条【年终考核】 分类别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聘用制人员年终考核机制,以用人部门考核为基础,由政工部门复审后,报党组研究决定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与表彰、奖惩、续聘、解聘等挂钩,切实体现奖优罚劣、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九条【解除聘用】 聘用制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和管理规定,凡是出现违法违纪违规情形的,如受到刑事或者治安处罚、严重违反检察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年终考核不合格、不能履职、违反承诺书相关条款等,将立即与其无条件解除合同,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条【其他规定】 聘用制人员管理工作市院纳入对各基层院、对各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同时纳入各院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一岗双责”主体责任考核范围。凡聘用制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向党组会说明情况,年底取消部门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