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本院检察长办公会的议事质量和效果,及时研究处理检察工作中的重大政务和日常工作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市院实施办法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检察长办公会由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院领导出席;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可以请相关人员列席。研究专题工作时,出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视会议内容确定。检察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院领导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
第三条 检察长办公会研究部署和推进全院性工作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其他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也可以与党组会议套开。
第四条 检察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传达贯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重要会议精神;
2.讨论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大事项,审定以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名义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
3.讨论全院工作计划、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
4.讨论决定本院预决算、检务保障、重点项目资金安排、重要外事事项和会议安排等;
5.讨论决定本院各部门的重要工作;
6.讨论重要业务会议的召开和相关会议文件;
7.讨论制定院内有关规章制度;
8.讨论本院管辖的监察对象的处分决定;
9.检察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应当担当或能决定处理的事项,坚决不得提交检察长办公会研究,一律由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自行研究决定。
第六条 检察长办公会的议题由检察长或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确定。本院各部门认为需要向检察长办公会汇报或需要提交检察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分管院领导提出,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并报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同意后方可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条 会议材料由议题提交部门根据参加会议的人数印制,并在会议召开前2日送办公室。
第八条 检察长办公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所有参会人员,会议材料应同时送达院领导。
第九条 提交检察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由议题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院领导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其他出席人员应当逐一发言,充分阐述意见。会议发言要针对问题、观点鲜明言简意赅,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并作出决定。
第十条 检察长办公会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负责安排专人记录。记录人员应当客观、如实记录会议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按照规定存档备查。记录反对和其他意见的,记录人要主动与发表意见的院领导联系并签字确认。检察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由记录人员拟稿,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签发。检察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应报送市院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发本院领导。研究专题工作的办公会会议纪要视会议内容确定报送范围。检察长办公会会议记录,除院领导外,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得查阅、抄录、复制。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事项时,先由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和方案,报告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泛泛而谈;分管领导要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可操作的工作方案,供检察长办公会讨论决策,发言时要首先表明明确的态度,然后再陈述理由,不得模棱两可、绕道而行,每人每次发言控制在5分钟左右。
第十二条 研究季度工作时,由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轮流交流季度工作成效、存在不足、原因分析、解决措施及目标完成情况。发言一律以数字和事实说话,杜绝讲一些大而空、不着边际的话。交流发言以脱稿讲为原则,部门门负责人的发言一律不得安排内勤代为起草,必须由自己撰写;分管院领导可要求部门提供基本的数据或素材,但发言要自己撰写。会议一般不准备打印的书面材料,杜绝照本宣科,发言人可在自己记录本上拟定发言提纲。
第十三条 检察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分管领导要按照各自分工带领责任部门组织落实,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办。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决议的具体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定期向检察长报告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四条 检察长办公会讨论不宜公开的内容,参会人员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五条 对擅自改变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检察长办公会决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