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6日,赣榆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内容涉及公益诉讼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方责任主体,从六个方面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进行全方位、制度化地规范:
一是确定公益诉讼工作检察长负责制。确定全区公益诉讼工作由区检察院组织领导,坚持检察长负责制,检察机关牵头成立区公益诉讼工作专门机构,加强公益诉讼机构和组织队伍建设。
二是构建以诉前程序为主导、诉讼为后盾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格局。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对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法定期限内未予书面回复且未依法履职的情形,检察机关应无差别地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杜绝选择性司法。
三是检察公益诉讼参与完善社会综合治理机制。检察机关应坚持问题导向,在个案背后研究共性问题,查找区行政机关管理制度漏洞,及时向区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参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是规定公益诉讼工作人大专题汇报制度。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工作,须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检察院应于每年十月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季度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重点报告行政违法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检察建议的落实及提起公益诉讼情况等。对于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案件线索,检察院应按时报告办理情况。
五是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区法院、区检察院、监察委、各行政机关就公益诉讼工作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并就办案中发现的具体问题会签文件。各司法机关、监察部门、行政机关应加强信息共享与线索移送。各单位完善现有的两法衔接平台,将筛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列为数据录入的必选内容。
六是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建立各项保障机制。《决定》要求其他各机关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给予支持,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职,不得推脱、延迟落实和反馈;确定将行政机关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依法履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部门履职评议内容;决定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单独列支。
2017年6月以来,赣榆区检察院共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61件,向区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61份,反馈率100%,收到较好的办案监督效果。通过新闻发布会、宣传活动周等方式宣传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此次《决定》出台之前,赣榆区检察院通过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引起区委区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区委区政府专门召开全区公益诉讼工作会议,向区行政机关、各镇政府通报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并在会上宣读《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决定财政拨付专项资金50万元支持公益诉讼工作,各乡镇、各行政机关对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进行表态。此外,为加强公益诉讼协作配合,赣榆区检察院还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环保局、区国土资源局就行政执法方面的检察监督工作签订规范性文件,保障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巩固已有的检察监督成果。下一步,赣榆区检察院将以区委区政府出台的此次规范性文件为指引,引导全区公益诉讼工作提质提效,通过深化、强化公益诉讼监督进一步提升区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