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赣检民公告〔2021〕3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何晓丹、杜小伟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因案值较小,达成初步和解(整改)协议,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条第二款、《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协议进行公告,如对和解(整改)协议有异议,请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宁海路11号
联系电话:051886035732
特此公告。
2021年8月18日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赣检民公告〔2021〕3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何晓丹、杜小伟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因案值较小,达成初步和解(整改)协议,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条第二款、《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协议进行公告,如对和解(整改)协议有异议,请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宁海路11号
联系电话:051886035732
特此公告。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