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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次检察开放日 | 全省首例!认购蓝碳修复生态案当庭宣判
2023-06-05 10:23: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我宣布,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现在开庭!”6月2日上午,时值六五环境日到来之际,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创新蓝碳修复 守护海洋生态”检察开放日,在江苏省“怀仁至善”碳汇司法修复基地举行,由该院提起的江苏省首例适用认购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赣榆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肖楠出庭支持起诉,灌南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作超担任审判长。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公益保护志愿者30余人,及当地渔民代表参加检察开放日,现场参与旁听。

  2021年10月7日至10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连云港海州湾海域使用国家禁用渔具拖曳水冲刺耙耙刺捕捞中国蛤蜊(俗称“黄蚬”)11992袋,约359760公斤。2022年9月30日,赣榆区检察院以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灌南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委托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促进中心评估,拖曳水冲刺耙耙刺为我国农业部决定全面禁止使用的13种渔具之一,使用该禁用渔具严重破坏海洋生物资源,需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311792元。同时,使用该禁用渔具也减损了该贝类生物具备的海洋生物净化服务、栖息地价值、固碳价值等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尤其在固碳价值方面,影响了可移除碳汇、海洋储碳、养殖水体溶解有机碳库等固碳功能,进而造成海洋碳汇效应的减损。

  经委托,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对陈某某非法捕捞造成的海洋固碳服务功能开展评估测算,参考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海洋碳汇核算方法》《养殖大型藻类和双壳贝类碳汇计量方法》作为计算标准,认定陈某某非法捕捞行为导致海洋碳汇损失量为60余吨,参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2021年度同期碳汇交易价格,陈某某需承担海洋固碳价值部分的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为2802.82元。

  赣榆区检察院坚持惩治犯罪与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办案质效原则,承办检察官在向被告人陈某某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同时,详细阐明了使用该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和法律责任,并宣传海洋碳汇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调解作用。经释法说理,陈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同时,主动提出愿意通过认购海洋碳汇的方式弥补受损海洋生态系统。

  2023年5月22日,赣榆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决陈某某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的同时,首次诉请法院支持被告人以认购海洋碳汇的方式弥补海洋固碳价值部分的服务功能损失。

  “中国蛤蜊等海洋贝类生物通过摄食水体中浮游植物和碎屑等,转化为贝类的软体部和贝壳部。该类贝类生物被捕捞从海水中移出后,形成可移出碳汇,这就是海洋碳汇,或者称为蓝色碳汇。本案中,海洋碳汇在量化的过程中,参考的计算方法学为自然资源部发布国家海洋行业标准,具备合法性,认定固碳损害价值参考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全国性交易平台的价格,具备合理性。”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邵魁双研究员作为专家证人就海洋固碳价值的损害量化、价值计算等方面的专业性问题出庭作证并发表意见。

  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陈某某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311792元;承担海洋固碳价值部分的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2802.82元,该赔偿金用于认购海洋碳汇。

  为确保认购海洋碳汇生态代偿替代性修复的可行性,2023年4月,赣榆区检察院推动市级检察机关协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高校等6家单位于赣榆区海州湾海域共建了长三角地区首个集碳汇认购、生态修复、法治宣传等为一体的沿海碳汇司法修复基地。目前,共建单位正着手于该司法修复基地搭建地方性海洋碳汇交易中心,为下一步督促被告人履行海洋碳汇司法认购提供实体平台。

  “近年来,赣榆区检察院以国家‘双碳’目标和海洋强国发展战略为指引,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敢闯、敢为、敢首创,先后探索了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认购碳汇代偿等司法修复方式,坚持陆海统筹开展海洋牧场、湿地、防护林、近岸环境等要素一体化修复,形成执法司法协同办案、项目化实体修复、海洋碳汇生态代偿等多个可复制可推广的海洋检察‘赣榆蓝本’,不断推进新时代海洋检察工作现代化新实践。”肖楠检察长向参加旁听庭审活动的代表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们介绍海洋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希望全市两级检察机关遵循生态系统内在机理,陆海统筹,因地制宜,以海洋生态蓝碳修复、特色海洋生物资源恢复、海岸带生态修复等为抓手,切实推进区域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打造蓝湾百里山水林田湖海综合生态修复样板项目。”参加检察开放日的连云港市人大代表、赣榆区海头镇海脐村党总支书记李加仕建议。

  编辑: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