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5月1日至9月中上旬是黄海海域休渔时间,2023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尹某某明知处于禁渔期,仍驾驶快艇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小托网捕捞皮皮虾。2023年6月7日10时许,连云港海警局执法人员在执行海上巡逻任务期间发现被告人正在进行非法捕捞作业,随即抵近喊话,要求被告人停船接受检查,被告人不接受指令并驾艇加速逃离。后经追击,2名执法人员先登上被告人快艇,在登船执法期间,被告人尹某某拒不配合执法,多次通过肢体拦挡阻挠执法人员控制快艇,被告人王某持钢管、割摆刀殴打、威胁执法人员,并向执法人员泼洒汽油并使用打火机相威胁,胁迫执法人员跳入海中,造成1名执法人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在执法船只对执法人员进行救护时,被告人驾艇逃离,后于6月中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赣榆区检察院经审查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王某、尹某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并作出有罪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在渔业资源的产卵盛期及育幼期实行休渔制度有利于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保护水资源法规,致使海洋捕捞强度的增加,不利于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渔业可持续发展,广大渔民要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各项管理要求,切莫捞起“渔网”捕入“法网”。海警机构负责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配合海警机构执行公务是每个出海人员应尽的义务,切勿铤而走险、暴力抗法,不仅严重危及自身及海警安全,更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