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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两年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2017-11-17 09:46:00  来源:检察日报

    2015年以来,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紧紧围绕全省检察长会议要求,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认真落实高检院、省院各项工作部署,强化诉讼监督,积极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宣传,构建多元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格局,着力破解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瓶颈,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打造民行检察特色亮点,民行检察案件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同步提升。2015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监督案件60件;提请抗诉2件并被采纳2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并被采纳1件;办理二审交办案件19件,建议提抗2件,采纳2件;采纳率及再审改判率100%。针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发出检察建议4件,法院采纳4件;针对执行过程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9件,采纳8件。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督促起诉)并发出检察建议28件,采纳28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81.1万元。我院首开全省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案记录,截至目前,共办理虚假诉讼案3件,最高涉案标的达1300余万,是目前全市办理的虚假诉讼案件中涉案标的最大案件。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积极争取院党组、检委会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领导指导。我院民行部门加强请示汇报,积极争取院党组、检委会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领导指导。我院召开检委会集体学习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提起公益诉讼实施办法等业务规范,专门召开党组会听取民行检察工作汇报,并安排民行业务骨干在检委会解读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分管领导带领民行部门干警赴外省、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学习民行检察工作经验并召开座谈会,对如何借鉴经验展开大讨论。 

(二)加强联系和宣传,多渠道拓展案源。案源不足、受案渠道不畅,一直是制约民行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针对这一困境,我院民行科“不等不靠不要”,将案源拓展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前提和基础。一是搭建检律互动平台,先后创建“赣榆民行”QQ群、“赣榆民行”微信群,让辖区内律师加入群聊,各律所确定信息联络员,从律所信息联络员处收集民行申诉案源;二是依托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民行联络站积极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主动发现民行案源;三是利用法律宣传大篷车深入田间地头,通过发放法制宣传材料、提供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民行业务宣传。今年五月,我院民行科走入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向辖区内执业律师介绍了新民诉法修改以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基本职能,着重介绍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虚假诉讼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等业务职能。 

(三)以裁判结果监督为重点,稳步提升再审检察建议、提抗案件采纳率和改变率。我院民行科将对生效裁判结果监督这一传统业务作为主要工作来抓,灵活采取监督方式,使案件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同步提升。一是在办理提抗、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过程中,严格把握抗诉条件,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证据观念。在具体案件审查过程中,着重从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以及法律文书说理性等方面严格要求、追求高质量、高标准,力争提抗、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得到采纳、改判;二是严格工作标准和责任,有效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完善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协调机制,主动加强与法院的交流沟通,跟进案件后续工作。我院提请抗诉的丰某与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连云港市中院裁定发回赣榆区法院予以再审,承办法官对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产生疑问,我院及时与法官进行沟通,阐述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讲述本案发生的相关背景,最终得到法院认可2015年上半年,丰芳与丰广军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再审开庭,我科干警受市院指派作为抗诉机关代表出庭参加诉讼,在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并经过充分质证和法庭辩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采纳我院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生效调解书,驳回虚假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效地保护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该起虚假诉讼案件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三是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努力查办虚假诉讼案件。在办理丰某与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我院民行科发现另一起虚假诉讼线索,立即将线索汇报市院,市院受理该案后,指令我科协助办理此案。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且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作假手段“高明”,给案件的查办工作带来很大阻力。在市院民行处的指挥下,办案人员从当事人李某的“借款”入手,调取了大量关联账户的银行流水凭证,最终发现当事人李某为增加债权数额将200万元通过“存--存”方式制造出550万元的银行周转账的秘密。后两级院办案人员以“出借人”秦某、马某等人为突破口,多次赴山东找相关证人谈话,最终查清了李某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该案涉案金额550万元,是连云港市当时查处虚假诉讼涉案数额最大的一起案件,案件信息与办理经验做法被《微信-江苏检察在线》、《江苏法制报》等多家省级媒体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目前,我院民行科查处虚假诉讼4件,涉案标的额最高达1400多万元,在全省基层检察院位居前列。 

(四)强化执行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努力构建民行检察监督新格局。民事行政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作为民行工作的重要一环,一直以来都是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重点,也是检察监督工作的新领域。近两年来,我院民行部门受理执行监督案件9件,发出检察建议8件,全被法院采纳。一是坚持全面监督。我院民行科在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发现,法院执行案件大量积压,特别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也存在“执行难”现象。为此,我院民行科在对法院执行活动依法监督的同时,也把不履行生效裁决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执行监督的对象,督促相关单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形成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氛围,提高司法公信力。经摸底调查、审查后,先后向4家单位发出4份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收到检察建议后,4家单位对此高度重视,认真采纳我院的检察建议,并组织专人进行学习、整改,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收到了较好的监督成效。二是结合执行监督专项活动,重点领域重点监督。借助省院组织开展的执行监督专项活动,2016年共办理执行监督案件6件,向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6件,同比上升1.5倍,区法院均已采纳并做出整改。针对法院存在的执行案款滞留等问题,结合两高开展的执行案款集中清理专项工作,我院民行科监督区法院执行局共清理案件1417件,发放滞留执行款1550余万元,较好地完成该项工作。 

2016年我院民行部门就审判人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3件,区法院均已采纳,实现我院在审违案件办理的零的突破。本院在办理卞强与陈中杰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监督一案过程中,发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受理卞强与陈中杰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时,按照受理财产型案件折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区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作出整改。 

(五)以督促履行职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为切入点,着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弱势群的合法权益。 

我院民行部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从建立督促履职工作、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逐步完善监督的方式、手段和程序。近年共办理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案件11件,发出并被采纳检察建议11件;办理督促起诉案件7件,发出督促起诉检察建议7件。2015年共摸排欠缴土地出让金线索25件,向区国土资源局发出督促起诉检察建议4件,在发出检察建议以后,我院民行科派出干警与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开展催缴土地出让金行动2次,走访欠缴土地出让金单位12家,追回欠缴土地出让金2220万元。2016年继续走访辖区内国土资源局,通过排查土地出让卷宗,发现四家欠缴土地出让金单位。我院遂向国土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职责,积极追缴欠缴土地出让金,切实保护国有资产,国土资源局采纳了我院的检察建议,追回了两家单位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共计281.1万元,与另外两家单位解除了拍卖关系,并收回了国有建设用地。此外,我院还联合该局开展了一次土地出让金追缴行动。 

除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失外,我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还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今年二月份,12名农民工为讨要辛苦的血汗钱,向我院申请支持起诉,我院民行部门立即受理,并立案审查。经审查后,我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稳定,我院决定支持起诉,并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法院表示支持我院的决定,会在最短的时间内,依法作出判决,替农民工讨公道。我院的这一做法,开辟了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领域。 

为更好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弱势群的合法权益,我院在办理案件的同时还注重加强构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于2013年和区环保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检察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于20166月份拟定《连云港市赣榆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提请区人大审议。2016616日,赣榆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实施办法》,并印发给区各有关部门。该《实施办法》的制定与出台将推动赣榆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深入、科学发展,切实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我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 

(六)以加强队伍建议为根本点,确保民行工作健康发展。 

以参加培训班、收看讲座视频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我院民行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以参加民行条线业务知识竞赛为动力,进一步充实业务知识和实践能力。坚持学习教育与办案工作有机结合,以案促学,以案代训,营造讨论学习的浓厚氛围。近年民行科全体干警没有违反廉洁自律行为。 

二、存在问题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一些新的领域依据不足,缺乏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规范程度不高。如民诉法对支持起诉仅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属于行政检察的范畴,但除宪法关于法律监督权的原则性规定之外,目前尚没有部门法对检察机关进行授权,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检察对象是行政诉讼活动,并不涵摄督促履职职能。实践中主要的依据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和及我区人的大常委会赣人发[2016]15号文件《赣榆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根据公权法定的原理,相关职能在立法授权上有先天性缺陷和缺乏详细的操作规则。由于这一客观原因的存在,我院在推进相关工作时,在力度上表现得不平衡,有时工作的力度大一些,有的则极为谨慎。 

虽然我院均在积极尝试各项民行新工作,但大多基于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在法院配合的基础上进行。同时,由于规范性文件对于新领域的民行工作的规定也相对原则、粗陋,比如线索的发现、移送、受理,意见的提出、跟踪等等方面,都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流程、标准,这导致实践中各行其是的现象比较突出,往往一个人一种做法,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直接导致将一些本应不属于履职过程中发现的线索也列入监督的范围。各项工作因做法不统一,缺乏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部门职能重叠,监督缺乏刚性。目前行政检察工作主要归口在民行检察部门,但实践中提出行政督促履职的部门则包括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几乎所有主要业务部门。部门职能重叠缺乏统一整合的后果就是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影响监督权威。尽管意识到这一问题,相继不同程度开展了一些部门协作配合,但并未完全消除负面影响。 

实践中检察机关监督方式多以个案或者类案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特别是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由于检察建议本身的弱监督性,导致回复整改率不高,而对此检察机关缺乏进一步监督的刚性手段,严重影响检察监督的权威。 

(三)一审案件监督能力欠缺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行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由过去的单一的抗诉方式转变到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并行的方式,而且逐渐形成以再审检察建议为主。近年来,上级院加大了再审检察建议的考核比重,目的就是为让基层院加大一审案件的监督力度。但今年我院仅办理了一件一审案件,暴露出我院发现一审案件线索的能力不足,办案出现短板现象。 

(四)多元化监督尚未形成,部分监督工作较弱。多元化监督是目前民事行政检察的工作重点,从近年办案情况来看,我院仅仅在办理督促履行职责类案件方面成绩较为突出,其他类型监督不容乐观,甚至有的类型没有监督数字,直至今年我们刚刚开展支持起诉这项工作。 

(五)诉讼监督与执行监督的手段不够全面。发现与审查虚假诉讼等新类型案件的方式方法不多,对监督工作深入调研和思考还不够。 

     三、意见和建议 

(一)希望人大加大对检察机关的支持力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建议人大进一步加大支持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力度。比如,适时出台有关检察机关监督的政策性文件;结合人大个案监督制度,人大内司委可一起加入对个案的监督;加强和完善对检察建议、抗诉结果的监督等。 

(二)强化监督效果。一方面,合理修订关于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考核规定,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纳入政府考核。另一方面,要切实关切实在的监督效果,建立动态的跟踪回访机制。对于一些行政机关不理解、不配合、不执行的监督案件,不能放弃或将检察建议一发了之。要将这些案件统一督办,创新监督方法,将监督人与监督事结合起来,借助纪检、人大、上级主管机关的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取得监督实效。 

    (三)希望人大多监督,多指导。人大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情况的报告,是人大履行监督职责,指导我们检察工作的好形式,是对我们民行检察工作的支持和鼓励,我院将以此为契机,扎实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全面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提高诉讼监督质效,努力构建多元化的民事行政监督格局。 

  编辑:柴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