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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走捷径做虚假陈述,查事实还真相大白
2020-09-07 09:44: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3年10月,王某向村委会购买一处废闲地建房,村会计邓某开具一张85000元收据。后王某欲更换正式票据办理建房手续,邓某未能及时提供,便将原收据收回,出具一张暂借条,内容为“暂借现金捌万伍仟元整”。因该废闲地不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王某无法建房,拒收邓某为其开出的加盖村委会公章的票据,并要求退款。在得知款已被村委会使用,无钱退还时,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邓某给付借款85000元及利息。庭审中,王某称邓某向其借现金85000元,双方形成借贷关系。邓某否认,主张该款系向村交纳的宅基地款,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最终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邓某偿还借款85000元及利息。

  【检察监督工作】邓某认为王某做虚假陈述,隐瞒事实,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本院通过实地查看废闲地,王某仍占有该地并栽种农作物,现场留有曾因违法建房被相关部门拆除的建筑材料。经走访村干部、查阅废闲地处置方案等相关材料,证实了邓某的主张。后经与王某谈话,其承认该款系购买废闲地,在起诉之前曾咨询,如果按宅基地起诉是无效合同,村委会无钱,判完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如果按民间借贷起诉个人,事实简单明了,执行个人财产也比较方便,遂让王某一口咬定是借款,按民间借贷纠纷立案。而事实该案也已进入执行程序,正在执行邓某的房产。查明案件事实后,本院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法院采纳了再审建议,对该案审理后作出撤销原民事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上述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忠于事实真相,保证民事行为的真实性,不能欺骗他人、损人利己。本案王某明知村委会买卖宅基地行为违法,为了规避村委会履行不能,其向法院隐瞒实情,作虚假陈述以达到其个人目的。王某的这种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但可能招致其主张不被法院采信、支持的结果,更是一种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最终王某因未能尊重客观事实而承担对自身不利的后果。

  法律是神圣的,维护每一个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求承担相应义务。绝不允许任何当事人因一已私利损害法律尊严,通过欺骗、隐瞒等不诚信方式打赢官司。

  编辑:董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