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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名词解释
2022-01-13 15:54: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一案三建议:即赣榆区检察院在办理梁某等11人跨省涉黑案件中,深入分析案件涉及的新领域、暴露的新问题、呈现的新形态,研究制发三份检察建议,监督侦查机关履职尽责,促进律师依法规范执业,推动基层干部严格管理,起到了良好的参与社会治理效果。

  企业合规: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的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金手指帮教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坚持“五个指点”,即“指点思想、指点家长、指点维权、指点关爱、指点共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家庭教育、自我维权、关爱护航、多维预防等五个方面进行专业指导,帮助未成年人重回正轨。获市政法系统“优秀工作法”、“十大法治事件”。

  督促监护令: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诉前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有监督行政机关的职责,发现相关问题后,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提起诉讼前,有前置程序,即首先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如行政机关采纳检察建议,案件终结,不再起诉,如不采纳检察建议,即不履职,检察机关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相关检察建议即诉前检察建议。

  行政非诉执行“穿透式”精准监督:一方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透过监督诉讼活动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虚假诉讼: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恶意串通或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案-件比”: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正式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效评价体系。“案-件比”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子”,与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案件”形成的对比关系。最优“案-件比”是1:1,即老百姓一个案子,进入检察程序后一次性办结,办案质效最高,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更好。

  红萍说法:以赣榆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杨红萍名字命名成立“红萍工作室”,该工作室结合办案和未成年人成长需要,采取 “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对青少年价值舆论引导,提高青少年自护和法治意识,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强制报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三个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十条禁令: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围绕司法办案、社会交往、廉洁自律等重点环节出台的十条禁止性规定。

  编辑: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