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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刑事和解案例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2023-03-27 09:00: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王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王某(被害人王某香的弟媳妇),女,农民。

  被害人王某香,女,农民。

  王某的婆婆去女儿王某香家暂住期间,所住偏屋因年久失修在雨中倒塌。王某香送母亲回家时发现偏房倒塌,以为王某所为,遂骂王某,二人发生口角。后互扯头发、抓扯对方并在地上翻滚,其间,王某将王某香压倒在地,用膝盖跪压在王某香上身,造成王某香右侧6根肋骨骨折。王某香也咬了王某右手小指。经鉴定,王某构成轻微伤,王某香构成轻伤一级。

  公安机关对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刑事立案。经电话通知,王某自行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后公安机关将王某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讯问、听取意见,了解双方和解意愿。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且发生在亲属间,有和解基础。检察机关讯问王某时,王某认罪悔罪,表示会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愿意和解。同时,检察机关听取了王某香的意见,王某香也表示愿意和解。

  (二)释法说理,引导理性对待赔偿。虽然双方有和解意愿,但王某香要求赔偿数额高,而王某因经营不善经济较困难。检察机关向双方释明认罪认罚、刑事和解规定和当地司法机关会签的文件,解释此类案件最高赔偿标准上限,即除犯罪嫌疑人自愿支付外,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倍。后王某香自愿降低索赔数额。

  (三)启动检调对接,促成刑事和解。检察机关启动检调对接机制,司法行政机关派驻检察机关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专职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专职调解员到当事人村庄了解双方家庭关系、纠纷症结,以及王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王某香的治疗情况,并联系当地党委、政府、村委会负责人,邀请人大代表等参与调解,经多方共同工作,王某香同意接受王某5万元赔偿。当日,王某支付王某香3万元赔偿,王某香对王某表示谅解。2019年3月14日,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对王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到当事人家中跟踪回访。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王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后检察机关和专职调解员对当事人回访,了解到当事人之间真正消除了内心芥蒂,家庭关系得到修复。

  【典型意义】

  (一)积极促进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检察机关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释明刑事和解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理性对待赔偿问题,积极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

  (二)充分发挥第三方调解力量促进和解。对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件的,可以由第三方调解力量主持当事人双方调解,以促进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

  (三)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坚持少捕慎诉。发生在亲属间的轻伤害案件多因琐事引发,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坚持少捕慎诉。对达成刑事和解,符合不批捕、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

  编辑: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