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水产品 退赃款优先用于环境修复 海洋生态资源损害赔偿
【要旨】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刑事案件审查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查可由同一名检察官办理,以便及时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办案效率。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在起诉至法院的量刑建议中明确提出刑事案件中的退赃款应优先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祁某某、方某、徐某某、李某、宋某甲、张某甲、方某某、徐某某、宋某乙、李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等人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与宋某丙、张某丙、邵某某、万某某、卢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钟某、祁某、相某某、苏某事先预谋,单独或者交叉结伙、使用国家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石桥镇、柘汪镇附近海域非法捕捞花蛤苗568527斤,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
经江苏省海洋渔具渔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捕捞渔具均为拖曳泵吸耙刺(俗名“蓝蛤泵”),自2014年1月1日起被列入国家禁用渔具名录。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前介入侦查
因该起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极为严重,了解案件情况后,2019年10月11,赣榆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并决定由同一名员额检察官一并办理刑事、公益诉讼两个案件,提前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开展立案调查。同年10月14日,在正义网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无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表示提起诉讼。
2019年10月16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祁某某等人移送审查起诉。
二、调查核实
祁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涉案24人,案情重大复杂。为厘清每名侵权行为人的具体侵权责任,确保案件质量,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借助刑事传唤的手段查清每名涉案人的涉案金额。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对涉案金额较小的被告人仅依据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入罪,对非法捕捞量、销售额金额相对较小对定罪量刑影响较小,未查清。办案检察官利用刑事传唤手段,经多次传唤相关被告人,查清每人涉案金额。
(二)委托鉴定。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尽量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机构进行,而非委托专家出具鉴定意见。本案即委托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下属江苏海洋水产研究所进行环境资源损害鉴定。委托鉴定过程中,建议鉴定机构采取“捕什么还什么”的生态修复理念,而不是用其他鱼类产品进行替代性修复,最大限度恢复原貌,鉴定机构采纳了建议,并在鉴定意见中体现。
(三)严格按照鉴定意见主张侵权责任。祁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用的是禁用工具,对海底淤泥冲翻,引发海底生境物理现状改变,造成生物资源、海底及临近水体生境受损,但相关损害情况无法量化,对此检察机关未对此主张侵权责任。
(四)严格依据刑事部分认定的是否共同犯罪认定民事部分是否是共同侵权,罚当其行。本案中,祁某某召集其他非法捕捞船一同捕捞,但是各个船之间没有共同协作关系,“多劳多得”,非共同犯罪,民事部分,亦未认定共同侵权。最终本院24名被告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
三、庭审情况
庭前,检察机关精心准备出庭意见,重点阐述了退赃款是够能够折抵生态损害赔偿金,退赃款是否能够用于生态修复。庭后,多次和法院沟通,检察机关坚持退赃款是从实施破坏环境资源行为中获得,退赃后应当本着生态优先的原则,首先用于生态修复,而不是将相关资金没收,上缴财政,成为单位收入。最终,法院认可检察机关意见,并在判决书中加以确认:该案各被告人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以及与渔货物拍卖款合计150万余元以及各被告已交纳部分款项依法在各自责任范围内予以折抵生态修复损害赔偿金,优先用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本案确立了生态优先原则。
四、审理结果
2020年4月15日赣榆区检察院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24名被告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并承担241万余元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费用。
2020年12月31日,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24名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刑罚并没收涉案捕捞渔具;另外对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用共计241万余元,由24名被告在各自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判决上述24名被告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后其中一被告人以量刑过重(未判处缓刑)为由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2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采取刑民合一办案方式
关于刑事部分,公安机关对多名涉案人员仅依据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入刑,因有些涉案人员的涉案金额不大,公安机关未投入更多精力查清。此给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带来了障碍。承办检察官利用刑事传唤强制措施,对销售金额模糊不清的涉案人员多次传唤,最终查实了每名涉案人员的具体销售金额。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该相关谈话材料直接可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起诉。
本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由一名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同时办理刑事部分和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案件提高了案件办理质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刑事案件退赃款应优先用于生态修复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各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以及渔获物拍卖款合计150万余元,此笔资金暂时进入公安机关扣押款物账户。本案中,刑事部分,大多数涉案人员将自己的违法所得退出,但有的也已经将违法所得用于家庭等开支,为争取从轻处理,也积极筹措资金退赃。但有的涉案人员家庭困难,难以额外支付自己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如刑事、民事互不干扰,最终造成涉案人员要支付双倍款项,非法所得退赃款至侦查机关账户,成为罚没款,最终成了单位收入,公益诉讼修复资金没有着落,不符合生态优先的原则。承办检察官经多次和法院沟通,最终认定退赃款可以折抵生态修复金,必须优先用于生态修复,确立了生态优先原则。
三、践行“捕什么还什么、捕多少还多少”修复理念,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统一
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深刻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对于海洋生态领域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本着捕什么还什么、捕多少还多少”这一简单、通俗的生态修复理念,尽量增殖放流原物种,最大程度恢复原始状态,而不是“创新”,通过专家评估、计算,增殖放流其他海洋生物,形成替代性修复方案。
认真审慎对待每一个流程环节与案件细节,在公安侦查阶段即可提前介入、同步推进,在审查起诉阶段要全面把握、整体论证,诉至法院后还要继续与审理法院做好沟通、推进工作,全面提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质效、努力创新办案方式方法。
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四检合一”打击犯罪的作用,既依法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又充分履行了公益诉讼职能。
该起特大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案件的办理同时起到了警示犯罪、教育公众的双赢效应。通过办案力求达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益与促进社会治理相统一。本案件办理情况登上检察日报、交汇点新闻等主流媒体,相关做法在最高检网站、江苏检察网等刊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