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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向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检察建议
2018-12-20 12:14:00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赣检民(行)行政违监[2018]32072100100号

  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赣榆区青口镇大富蛋糕房位于我区青口镇健康路,其有营业执照,但未发现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存疑,我院决定予以审查。

  本院经调查核实,赣榆区青口镇大富蛋糕房注册成立于2006年9月7日,从事食品经营,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零售,其无《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赣榆区青口镇大富蛋糕房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违反了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许可是国家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而设置的行政许可,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最基本防线,没有获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顺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期待,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201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赋予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监督职责。《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为有效保证食品安全,切实维护我区人民群众的健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议你局积极履行相关职责,具体提出以下监督建议:

  一、对赣榆区青口镇大富蛋糕房进行食品卫生等方面的检查,防止食品卫生事故发生。

  二、及时对赣榆区青口镇大富蛋糕房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及时消除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二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编辑:董潇文